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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教育局2014小学初中阳光分班实施方案

来源:白城市教育局 2014-4-22 18:28:43

白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教育办公室、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学校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白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

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市教育局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一律实行“阳光分班”。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阳光分班”办法,努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班机制,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从根本上解决新生入学择校、择班问题,创建健康有序、平等和谐、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办人民满意教育。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原则。坚持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市直民办学校“阳光分班”工作。

(二)公开原则。坚持阳光操作,做到招生计划公开、分班方案公开、分班程序公开、分班过程公开、分班结果公开、咨询和举报电话公开。

(三)全面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所有新生全部纳入计算机分班软件进行一次性统一分班。

(四)均衡原则。坚持每个班的学生总数和男、女生人数均衡分配。每个班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应在年龄、教龄、职称、学历、教学水平等各方面均衡配备。

(五)随机原则。坚持充分运用计算机分班软件随机、科学、合理的实施学生“阳光分班”。

四、实施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

五、实施办法

“阳光分班”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白城市教育局提供的计算机分班软件。

(一)确定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按照2010年6月5日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各县(市、区)《中小学办学规模确定表》和省教育厅《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吉教办字〔2013〕112号)等文件要求,每年4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下发所属中小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申报基础信息。

学生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各中小学校具体实施,在暑假前完成。小学信息采集工作,各小学分别按学区逐一准确登记适龄儿童少年的信息,并录入计算机分班软件数据库,报学校主管教育局审核;初中信息采集工作,各初中要将学区内小学应届毕业年级学生实地核查后报主管教育局审核。

学区内学额超出本校招生计划时,由主管教育局按照就近原则统一调剂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并将该学生的信息在数据库里转移过去。

各中小学校在开学前15天将已经研究确定的每个班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名单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备案。

(三)分班操作主要程序。

1.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统一分班时间、地点和操作程序。             

2.参加人员。学校校长、新任班主任、本地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家长代表和市教育局督察工作组。各地教育局相关科室人员负责组织。

3.利用多媒体现场同步显示计算机分班软件随机分班全过程。分班完成后,将学生名册按班级打印(一式三份),再由新任班主任现场抽取学生班级名册的序号签,从而确定所任教班级。班主任、家长代表、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局长都要在班级的学生名册上签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阳光分班”工作机制。

成立以市教育局局长刘大伟为组长,正局长级督学、副局长毕荣,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振国为副组长,副局级督学艾光洁、基础教育科科长张金喜、纪检监察法制科科长刘维佳为成员的白城市“阳光分班”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纪检监察法制科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市教育督导室负责秋季开学开展随机督导,将督导结果通报全市,并纳入年终目标责任书评估体系。

“阳光分班”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长为具体责任人,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阳光分班”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阳光分班”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各地要采取措施,把握基础信息采集、认定等各关键环节,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干扰,确保新生按时开学和社会秩序稳定,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二)健全制度,实现“阳光分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各地要建立招生计划、学区审定制度、新生信息审验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分班工作制度、转学管理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确保“阳光分班”顺利实施。   

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各学校在上报主管教育局新生名单前,要在学校网站、校门前对学区内的所有新生名单(学生姓名、家长姓名、详细住址)进行公示。“阳光分班”完成后,各学校要将已签字并加盖学校盖章的分班名册、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当日在各校门前显著位置公示10天,同时在学校、教育局网站发布分班结果。

严格规范分班后管理。本县(市、区)和城区内第一学年内不允许学生转学,学生不得串班、调班、并班。原则上不准调换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特殊情况需调整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需报主管教育局批准。

对于域外转入、借读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区安排入学。如转入、借读的学区内学校的学位已满,由县(市、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已达到省规定标准班额的学校,不得安排转入、借读学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新生入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各学校要把已经报到的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三)创造条件,不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校际之间的均衡发展是实现“阳光分班”平稳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教师交流、改善办学条件等有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推进义务均衡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阳光分班”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家校通、微博、QQ群和家长会、毕业年级学生大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阳光分班”的政策、目的、意义以及分班的程序和方法,做到家喻户晓,解除家长的疑虑,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营造“阳光分班”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实施“阳光分班”的环境秩序。

市教育局公开咨询电话:3212010,举报电话:3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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